-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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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由省、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省、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开工前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缴纳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的管理程序。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武汉市全辖区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禁实”工作计划的城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二)除上述城市外的其他市、州、林区、直管市(含所属区)按每平方米7元征收;
(三)县(市)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违反本条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直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收入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分成比例向上级国库足额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表式,每季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财务报表,分别报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使 用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发: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发。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固定资本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规定的期限是执行到2005年底),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砼多孔砖(符合国家标准GBl3544-2000和GBl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四)蒸压灰砂砖(符合国家标准GB11945-1999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砖(符合国家标准JC239-91(91)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B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国家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全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硬质聚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非粘土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